鄂州残联文[2013]33号
关于印发《鄂州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街道残联:
市残联研究制定了《鄂州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附:《鄂州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市残联研究制定了《鄂州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附:《鄂州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2013年5月30日
鄂州市残联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
鄂州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鄂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明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
第四条 市辅具中心负责全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等服务,承担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主要包含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和效果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适应性训练、配送、租借、维修、回收更换以及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对残疾人及家属、监护人和康复工作者进行辅助器具使用、维护、管理等培训及指导。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三)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
(四)残疾人服务机构。
第七条 辅助器具适配对象为: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
第八条 辅助器具适配种类为:
肢体残疾类:轮椅、拐杖、手杖、助行器、座厕椅、假肢、矫形器装配等;
视力残疾类:助视器、盲表、盲杖等;
听力残疾类:助听器、震动手表、震动闹钟、闪光门铃等。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残疾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辅助器具适配:
(一)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辅助器具申请,领取并填写《鄂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上交所在村(社区);
(二)村(社区)将残疾人各项基本资料收集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开发区、街道或乡镇残联;乡镇残联在做好资料初审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区残联;区、开发区、街道残联负责受理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核后上报市辅具中心。
(三)市辅具中心将各区、开发区、街道残联上报的《申请表》收集整理后,组织专业队伍入户进行辅助器具需求及适配评估,并在《申请表》中提出评估意见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四)市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市辅具中心负责组织以区、开发区、街道残联为单位统一发放,也可以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散配送。
第十条 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后,市辅具中心应安排工作人员会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入户、电话等形式进行回访,组织残疾人及其亲属开展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包括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等使用适应性训练),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和完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假肢、矫形器的残疾人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程序办理后,市辅具中心将转介到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适配。适配费用补贴部分由市辅具中心按相关政策规定直接补贴到服务机构,其余部分由受助对象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文体等服务机构需要适配辅助器具的,经市残联审批后,由市辅具中心组织设计、配送、安装、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 配送的辅助器具达到产品规定使用年限的,申请人(或监护人)可与市辅具中心联系重新申领;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重复适配,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适配的,由申请人(或监护人)重新提出申请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辅助器具重新配发后,市辅具中心将收回原配送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 残疾人应爱护、及时保养所适配的辅助器具,并需掌握安全使用方法后方可使用,不得转售他人使用或私自改装。如因受助对象康复或辅助器具损坏等原因不再使用时,可与市辅具中心联系,由中心委派工作人员上门回收。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的采购由市辅具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的辅助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文件,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的管理严格执行《鄂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辅具台帐及管理数据库。
第十七条 市辅具中心于年初对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经费预算并报市残联审批。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及服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