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康复服务的基本概念
康复服务是指在政府领导下,通过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利用现有的康复资源,针对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而提供的经济、有效、及时、方便的综合性服务,旨在帮助广大残疾人改善参与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
二、康复服务的主要内容
康复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及其亲友培训、辅助用具服务和咨询、转介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
(一)康复医疗服务
根据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状况、康复需求及家庭经济条件,依托康复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采取直接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诊断、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和传真服务等。
(二)训练指导服务
在康复医疗机构、基层康复站或残疾人家庭,为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制订训练计划、传授训练方法、指导使用矫形器和制作简易训练器具、评估训练效果。
(三)心理疏导服务
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和指导等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方法,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争取而面对自身残疾,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
(四)知识普及服务
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五)辅助用具服务
根据各类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信息、选购、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
(六)咨询、转介服务
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辅助用具以及在全面康复领域等方面的不同康复需求,联系有管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2005年,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以下工作:
1.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请款及康复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知识等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2.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基层卫生机构的职能、条件,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1)为偏瘫、截瘫、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扥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2)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服药,监护随访病人,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3)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早期发现低视力者,开具转介证明,转介到相应的眼科专科诊疗单位,及时随诊,掌握诊疗情况,指导患者到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就医;将白内障患者转介到条件具备的医疗单位,接受相关资讯、治疗;
(4)对聋儿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监测聋儿病情发展、变化,指导聋儿使用助听器,协助康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接受相关资讯;
(5)做好儿童生长发育测评,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训练,做好记录,进行评估。
3.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4.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辅助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5.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对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实行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